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学院财经工作,维护学院及所属系、部门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院监审处对本院财经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院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结算;
(二)院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
(三)院所属系、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各项资金的提取、分配与使用;
(四)院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实行统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审签:
(六)1万元以上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和财务结算;
(七)对1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的结算进行审签和抽审;
(八)院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九)经济承包、目标管理、合作办学、租赁等合同协议的事前审计和审签,合同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审计监督;
(十)有关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负有经济责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四条 院监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报表等会计、统计资料,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内部承包协议等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和结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召开的研究财经工作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以及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和造成资产损失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系、部门或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积极支持和协助财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物资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算的上报,基建经费的使用和结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利用学院资产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协议,须经学院监审处审签方为有效;
(十〕凡属审计范围中规定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予认可,财务部门也不得付款和结账。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学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必须报请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凡属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被审计系、部门应按审计申报制度,积极主动将应报审项目送达审计处,不得回避、拖延;
(三)实施审计时,事前通知被审计的系、部门或个人,被审计系、部门或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各种有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的系、部门或个人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间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监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监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结定:
(七)监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结定一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被审计的系,部门或个人,被审计的系、部门或个人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的系、部门或个人对审计结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向主管审计的院领导书面提出,由院领导作出是否更改的结定。如被审计的系、部门、个人或监审处对院领导的结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九)监审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结定或审计意见书执行情况和结果;
(十)监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条 审计法律责任:被审计的系、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监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批准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议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监审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监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