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审处对我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学院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会计委派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条 监审处对我院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人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体制,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与计划是否大体一致,如差异较大,应当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四条 监审处对我院财务收人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业务收人、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款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足额上缴。
第五条 监审处对我院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条 监审处对我院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七条 监审处对我院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投资基金)、 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经营结余、未完项目收支差额等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八条监审处对我院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管理上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采购过程中是否执行《大额采购项目集体评审制度》,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二)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
(三)国有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条 监审处对我院往来款项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了往来款项的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及时催报、清理,有无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账、长期占用公款、挂账和不正当冲销等问题;
(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三)往来款项的结转和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利用往来款科目违反规定对外集资和私自借资等问题;
(四)有无利用往来款项科目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条 监审处对我院负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较大的借入款、应付暂存比例是否合理合规,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对己发生的各种负债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是否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一条 监审处对我院资金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各银行账户是否符合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的问题,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经费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现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下属部门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第十二条 监审处对我院财务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结算和财务报表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结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结算各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关和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审处在对学院财务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者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