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苏发[2014]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院党委书记、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党委委员以及党办、院办、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成员由院纪委委员、各党总支纪检委员、院党风廉政监督员组成。考核办的日常事务由院纪委办、监察审计处承担。
四、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学院各系部(校区)、各部门,全院中层领导干部。
五、考核内容
(一)对系部(校区)和部门考核内容
1.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内容的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和落实情况。
3.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情况。
4.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学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5.加强对部门负责人及其责任对象监督的情况。
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情况。
7.加强师德师风、行风、作风和教风、学风(系、校区考核)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8.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办案件的情况。
9.特色工作:(1)制订特色工作活动计划(方案)情况;(2)特色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3)特色工作取得的成绩、效果情况。
10.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二)对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1.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的情况。
2.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在自己责任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3.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学习的情况。
4.本人和责任对象有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5.加强对责任对象教育和监督的情况。
6.自觉接受责任人教育、监督和帮助的情况。
7.是否按规定认真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来信来访问题。
8.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以上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见附件。
六、考核形式及实施步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专题考核。
(一)年度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与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各部门和中层领导干部应分别对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和《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每年年终将自评情况以及年度总结报联系或分管的院领导签字后送交院纪委办公室;考核办组织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评分并确定初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和院党委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中层领导干部的自评情况和年度总结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存入其廉政档案。同时,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也应把职责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总结,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一并述职、一并接受测评。
已接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考核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当年不再进行自查自评。
(二)专题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题考核,在各部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被考核对象在接到通知后,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分别对本部门和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收到书面通知后10天内,将本部门的专题总结、领导干部个人的述廉报告、自评结果等书面材料报联系或分管的院领导签字后送至院纪委办公室;考核办组织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评分并确定初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和院党委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评定与使用
(一)部门考核
1.部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等次按以下办法确定:
优秀:考核指标评分≥90分、部门民主测评≥90分。
良好:考核指标评分≥80分、部门民主测评≥80分。
合格:考核指标评分≥70分、部门民主测评≥60分。
不合格:考核指标评分<70分、部门民主测评<60分。
部门若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有干部职工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处理、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有利用学院资源为小集体谋私利现象的;重大情况未及时向学院报告,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
1.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2.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确定:
合格:考核指标评分≥70分,民主测评差等比例<30%。
不合格:考核指标评分<70分,民主测评差等比例≥30%。
(三)考核结果分别抄送院党委、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作为部门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部门考核结果在合格(含合格)以下,当年不能获得先进称号;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差等比例≥30%,由考核领导小组提请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发现被考核部门和领导干部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八、考核要求
1.考核对象要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参与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被考核部门的总结材料应紧扣考核内容,备查台帐应提供原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
2.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照标准,秉公办事。工作人员与考核对象存在亲属关系者,应主动回避。
九、其他规定
1.各系部(校区)、各部门对科级干部进行责任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印发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十、附表
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2.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