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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
时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保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按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机制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组织处理,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经济处罚。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责任人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可按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罚。

(一)对所管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认真研究解决,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自查自纠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上述党纪处分的幅度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不查不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应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当本人对组织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不同意见时,应认真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的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条 实行“一案一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每一件案件,都必须分析发展原因,对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各种情形,提出是否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纪委应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日常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分析和筛选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监察审计处以及组织、人事、计财处等部门。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从日常处理的各类案件、违规事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中,分析和筛选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要拓宽监督渠道,加强与监察信息员、教工代表等各方面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分析和筛选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1、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纪委牵头,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2、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在三个月内)完成,并在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会商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区分单位责任和有关领导个人责任。

3、形成追究意见。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纪委汇报情况,纪委要认真进行研究,形成处理意见。需要向党委汇报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必要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4、落实追究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办理;需要按学院规定实施追究或经济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决定下达后,有关党政组织必须在一个月内执行到位。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岗位变动的影响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记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实施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于必须追究责任而没有实施追究的,应当追究该纪委监察部门的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对于纪委监察部门报批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审批。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部门存在《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但未实施责任追究的,应当发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责成问题发生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追究结果报纪委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在年初将上一年度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向纪委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 《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