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正文

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规定(试行)

来源: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

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以下简称廉政谈话),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条 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谈话内容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主要包括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教育谈话是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的任用、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等过程中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的例行谈话。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调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上),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任前谈话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可结合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谈话同时进行。学院党政领导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分管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一次教育谈话,并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3.听取谈话对象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4.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5.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五条提醒谈话是党组织负责人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及时找本人核实,进行提醒谈话和约谈函询,约谈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一同进行。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2.听取谈话对象本人的说明;

3.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谈话对象通报信访反映的问题;

4.根据需要,可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材料,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六条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负责人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应对其进行的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三章 谈话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对谈话人的要求

1.要具有对组织、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

2.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

3.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得泄漏检举、反映人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

6.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第八条 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1.要把廉政谈话视为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谈话教育与监督;

2.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3.无论组织采取何种谈话形式,谈话对象都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实事求是地说明有关情况。

4.对需要回复或反馈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或反馈;对函询问题的说明,由本人所在党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纪委。

第九条 谈话形式包括函询、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谈话前,谈话人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作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谈话对象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谈话对象尽快回复。

第十一条 谈话时间

1.教育谈话视具体情况进行,每年一季度应进行一次专题教育谈话,在决定任用后的一个月内应进行任前谈话;

2.提醒谈话是在发现存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或纪委在接到群众反映或是举报后的经过调查了解后的一个月以内;

3.诫勉谈话要根据审批程序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谈话记录要妥善保存。谈话后由记录人填写一张“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对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拒绝接受廉政谈话经教育不改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了解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凡对所辖领导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或告诫,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的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

 

 

 

 


 

 

附件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类型

教育谈话 

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 

谈话人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谈话方式

函询集体谈话个别谈话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