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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来源:
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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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决策、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公平。第三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规定和程序要求实施监察执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监督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权威和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利,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应当坚持法定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监察程序实施监督执法,依法调查、收集、审核、保存和使用有关执法行为的证据,掌握事实情况并做出公正、合理、审慎的处置和处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执法,严格依法审理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针对重大事件和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问题,采取合理、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应当注重对事实的证明和对法律的适用,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取证措施,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判断结果。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第三章 监督执法方式。

第十条 检查监察。监察机关可以组织检查监察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了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收集、审核和使用有关执法人员、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言、书证和物证等有关事项,认定事实和责任,依法处理执法中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听取申诉。监察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申诉,针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和处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督促整改。监察机关可以对被监察对象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监督执法流程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或收到相关申诉后,可以依法开展核查、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开展核查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告上级机关批准,未获得核准的事项不得进行。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和审核工作时,应当比对依据,依法调查取证,实事求是进行审核,并对需要当事人出具证言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保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利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察执法协作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需要和其他职能机关协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其他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公正、公开、公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监察机关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其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细则》(试行)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