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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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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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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武汉大学纪委最近发出《关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副校长杨国录、研究生部原党总支书记张锡智、研究生部原副主任赵藤,在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犯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主要违纪事实有:

1、截留学费,私设小金库。 1995 至 1997 年,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留学生部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共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自费、委培研究生和 " 学位办 " 学费 196 万元,私设小金库。

2、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 53 万元。 1997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经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研究决定,赵腾经办,研究生部 12 次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共计 153.913 万元。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各分得 16 万元;研究生部其他有 9 人各分得 9.8 万元, 2 人各分得 5.5 万元,另有 3 人共分得 6 万元。事后,赵腾等人将有关账目和领款人悉数销毁。鉴于事发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认错态度较好,不仅退出了自己全部非法所得,还配合组织收回了其他人员得非法所得,共计 153.913 万元, 2001 年 4 月经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批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撤销三人行政职务。另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于 2001 年 6 月决定给予杨国录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经武汉大校党委同意,学校于 2001 年 10 月决定给予张锡智、赵腾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二、原西安医科大学(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中医科医师薛东波,女, 1959 年生, 1993 年 3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西安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文森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薛东波在 1994 年 3 月至 1998 年 5 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 2457949.59 元案发后仅追回 25 万元及本田小轿车一辆,余款拒不退赔。 2001 年 10 月 9 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薛东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三、对外经贸大学原基建处长兼党支部书记、龙宇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龙城建筑设计事务所董事长高小栋,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中共对外经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高小栋中国共产党党籍。

四、原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财务科基建会计程前,与同案犯无业人员丁某(曾犯盗窃罪、流氓罪两次被判刑)、沈某某共同预谋、策划,利用职务之便,于 1998 年 12 月起先后 7 次挪用其管理的基建资金共 850 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6 月 29 日终审判决程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五、中南大学最近发文决定给予陈明光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处分。陈明光原任湖南医科大学成教学院学生科副科长,在 1997 年 12 月至 1999 年 7 月期间,陈利用担任学生科副科长职务,在为成教学院购置教材的过程中,采取先开发票报账,付款后在购书单位领取购书余款的手段,先后 4 次侵吞公款 2786.20 元。案发后,根据陈明光交待,追缴陈在外印书截留款 153451.80 元。 2000 年 12 月 21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六、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委、校长办公会近日决定,给予亚非语教员刘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刘千从 1996 年开始习练法轮功。 1999 年担任法轮功北京外国语大学练功点辅导员, 1999 年 4 月 25 日参加法轮功中南海非法聚集活动, 7 月 11 日参加部分法轮功习练者去中央电视台的上访组织活动。 1999 年 7 月以后,校、系党组织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促其转化。但她不仅没有接受批评和帮助,反而越陷越深。 2000 年 10 月底至 11 月初,两次接受并向外散发带有恶意攻击国家领导人及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 1 万余份。 2001 年 3 月 1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刘千有期徒刑 4 年。刘千提出上诉。 2001 年 4 月 27 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七、秦皇岛市严肃查处了河北省昌黎师范学校校长兼秦皇岛市教育学院党委书记李宪魁为其子婚事大操大办问题。经查,李宪魁在为其子操办婚事时,共办酒席 83 桌,参加婚宴 757 人,除亲友外,李宪魁收受礼金 2.86 万元,李宪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