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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吴世明严重违纪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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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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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原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吴世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及受贿所得;中共上海市纪委讨论决定,经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批准,给予吴世明开除党籍处分。

吴世明,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年1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1993年1月兼任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12月任同济大学副校长,2000年4月任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

经查,1995年1月至2000年2月,吴世明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国有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X X(女,31岁,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另案处理)代理行使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使刘以智达公司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吴世明还在龚X X、刘X X夫妇离婚过程中,同意将原准备由智达公司开发的北斗苑二期项目转由龚负责开发等,帮助刘X X达到与龚离婚、让龚离开智达公司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1996年初至1999年底,吴世明先后四次收受刘X X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美元2万元。吴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触犯了党纪国法。

吴世明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78年9月考上浙江大学研究生,两年后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批公派留学生到美国密执安大学留学,获博士学位。1983年11月回国后,他在浙江大学从事土动力学研究,两年后晋升为副教授。他的研究成果获得1997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1998年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他所著的《大型地基基础工程技术》一书,获得中国图书奖。他还先后获得过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省教育成果一等奖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六项,还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担任全国土动力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世明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是从1993年兼任浙江大学独资公司——宁波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后开始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教育作为社会重要领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适应发展。各高校都加大了对科技产业投入,兴办了一些校办产业。但有少数校办产业个别经营人员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学校带来不小损失。吴世明及其智达公司就是这样一个实例。1995年吴世明利用职权将智达公司开发的宁波市江东新河花园项目承包给刘X X。1996年2月经吴世明提议,浙江大学任命刘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世明协调与政府、城建、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为刘开发住宅提供了各种方便。1997年底新河花园住宅竣工后,吴世明决定继续聘用刘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8年刘XX因丈夫提出离婚向吴世明求助,吴世明便牺牲智达公司利益,将北斗苑二期的开发地转让给刘的丈夫经营,以此作为迫使刘的丈夫同意离婚的交换条件。事成之后,刘为了感谢吴世明,靠上这棵大树,频频向吴世明施放“糖衣炮弹”。1996年和1997年春节刘两次到吴世明家中分别送上3万元人民币“拜年钱”。1998年12月吴世明调任同济大学副校长,但他未辞去浙江大学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职务。刘认为这是一个“孝敬”机会,在得知同济大学分配给吴世明一套新房后,刘忙前跑后为吴世明新房装修。1999年6月刘电汇人民币2万元给吴世明买家具。如果说吴世明初次收钱还有点“羞羞答答”,那么后来他就无所顾忌了,甚至以“女儿要去美国留学需用美元”等名义向刘X X索贿2万美元。就这样,吴世明堕落了。

吴世明案例警示人们,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资金投入越来越多,学校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学校与社会交往情况越加密切和复杂,基建规模和物资采购量越来越大,这些都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吴世明案发后说,“我是一名科技人员,从美国留学归国近二十年,一直坚持在国内发展,取得了不少的科研成果,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归国人员。现有博士研究生十多名,在土动力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立了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学科和流派。但我在房地产领域不是行家,身在上海而公司在宁波,管理中又过于宏观,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我负有责任。我可以说懂点教育,但不懂社会,不懂经济与企业管理,也不懂法律。我没有把所掌握的知识奉献给祖国和人民,在金钱的诱惑下,滑入犯罪的泥潭,现在回想起来,真是痛心疾首,羞愧难当。”吴世明的堕落值得深思。

吴世明之所以严重违纪违法,根本原因在于他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发生变化,私心和贪婪恶性膨胀,在金钱和美色面前把握不住自己,打了败仗。吴世明整天忙于业务和行政工作,对党纪国法、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循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知之甚少,有的也只是对个别条款的模糊印象。当他第一次接受刘XX给他的几万元钱时,他只是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劳务费,甚至认为这是朋友间的私事。吴世明的堕落再次说明,“一些党员和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

吴世明长期兼任浙江大学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缺乏监督机制的制约,1998年12月调任同济大学副校长后(其人事关系仍在浙江大学),继续兼任浙江大学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游离于浙江大学和同济大学的管辖,从受贿开始到索贿,最后走向犯罪深渊。这个教训十分深刻。

来源:驻教纪[2004]8号